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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第二十四期评议结果公布

时间:2024-10-14 05:03来源: 作者:admin 点击: 16 次
10月8日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本赛季第二十四期裁判评议工作。本期主要评议了6个判例,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,其中包括足协杯赛、中超、中甲和中乙联赛判例,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例错漏判。 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,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代表

10月8日,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举行了本赛季第二十四期裁判评议工作。本期主要评议了6个判例,均来自相关俱乐部的申诉意见,其中包括足协杯赛、中超、中甲和中乙联赛判例,最终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例错漏判。

本期评议会仍采用视频会议形式,邀请两名来自社会和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,以及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代表列席旁听会议,采用评议组成员集体讨论和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形式,得出评议结论如下:

2024中国足协杯赛半决赛山东泰山对阵成都蓉城的比赛第64分钟,成都蓉城31号队员在反击中与山东泰山21号队员发生身体接触,裁判员判攻方成都蓉城31号犯规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攻方成都蓉城31号队员先使用右手臂接触对方队员肩部,但方式和力度属于双方争抢时的正常接触范畴,之后山东泰山21号倒地时对成都蓉城31号形成的干扰也是由双方正常身体接触造成,本次争抢过程中双方均不犯规,裁判员临场判罚攻方成都蓉城球员犯规的决定错误。

同样是山东泰山对阵成都蓉城的这场比赛第90分钟,山东泰山5号队员进球得分,助理裁判员未示意越位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,VAR查看后未介入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山东泰山队传中时,本方队员均不处于越位位置;此判例最后进球得分的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,取决于球在运行过程中,攻方山东泰山队两名队员在门前争抢时是否触到球,评议组查看视频后认为,无法证明球触及了上述两名队员;临场裁判员与VAR的沟通与查看操作符合相关流程和规范。裁判员最终判山东泰山5号进球得分有效的决定,应予支持;VAR未介入的决定正确。

中超联赛第27轮成都蓉城对阵梅州客家的比赛第13分钟,成都蓉城队踢角球,随后形成进球,第一助理裁判员举旗示意球在空中出球门线,裁判员判球出界在先,由梅州客家队以球门球恢复比赛,VAR查看后认为球未出球门线,并介入,裁判员最终改判进球有效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一致认为:此判例涉及球是否在空中越过球门线的客观事实。在使用VAR技术的比赛中,裁判员和VAR经过规范操作和查看后作出的最终决定,应予支持。此判例改判为进球有效的决定正确,VAR介入正确。

中甲联赛第26轮无锡吴钩对阵辽宁铁人的比赛第17分钟,无锡吴钩1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守方24号队员争抢球后倒地。裁判员未判罚犯规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守方辽宁铁人24号在争抢球时腿部和手臂均与攻方无锡吴钩19号有接触,腿部的接触属于双方争抢中的正常接触,手臂与对方身体的接触,发力和拉扯动作不明显,也不是造成攻方队员倒地的主要原因,攻方队员有继续前进后借助之前的接触主动倒地的动作成分,裁判员作出的辽宁铁人球员不犯规的决定应予支持。

中甲联赛第26轮南京城市对阵石家庄功夫的比赛第90+6分钟,石家庄功夫28号队员进球,裁判员判进球有效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从现有视频的角度无法准确判断石家庄功夫队传球的瞬间,其28号队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,应支持裁判员临场作出的不越位(进球有效)的决定。

中乙联赛第25轮泉州亚新对阵北京理工的比赛第54分钟,北京理工队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疑似绊倒泉州亚新队员,裁判员判罚点球。

对于此判例,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:北京理工守门员在铲球时清晰触到球,并且无附加或其他犯规动作,不应视为犯规,裁判员判北京理工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点球的决定错误。(转自10月10日《中国体育报》02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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